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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
    黃鈺凱

  • 當事人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雪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6號 原   告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凱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周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0314 號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動產編號2 (即PLA-F 料110 桶)所示之財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均撤銷,而該項動產業經鑑定其價格為33萬元,是本院認本件原告主張撤銷執行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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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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