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育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建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甫昕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5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679,8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