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戴博誠

  • 當事人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被   告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電離子切割機壹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16日向原告以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電離子切割機 1台(下稱系爭機器),雙方並訂立銷售合約書(下稱系爭 買賣契約)約定定金1,020,000元外,其餘價款2,380,000元於驗收後分12期付款(系爭買賣契約第5條),被告並一次 簽發該12期之支票交予原告收受,且約明系爭機器為附條件買賣,在買賣價金沒有全部付清前,系爭機器之所有權仍屬賣方即原告所有(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惟被告所交付之前開支票,除部分兌現外,其餘被告所交付之票面金額各為400,000元、400,000元、400,000元、380,000元之支票共4 張(付款人均為永豐商業銀行,票據號碼依序為:AF0000000號、AF0000000號、AF0000000號、AF0000000號),嗣經原告提示均經退票不獲付款,其中就票據號碼AF0000000號、 AF0000000號之支票各1張,經原告向鈞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鈞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被告光利公司迄未依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將全部價金給付原告,原告自仍為系爭機器之所有人。經原告以存證信函表示行使取回權,被告仍不配合辦理。爰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與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器1台返還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售合約書、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2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25號、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6號民事卷核閱無誤,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定有明文。又按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1.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2.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亦定有明文。查系爭機器既為原告所有,並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出售予被告,則被告未依約給付價金,系爭機器之所有權仍屬原告甚明。 ㈢末查,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2項約定:「本交易為附條件 買賣,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章之規定,在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償付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屬本公司(即原告)所有,買受人(即被告)無異議同意,本公司無需經法律程序,得隨時取回本貨品或代物清償」、第四項約定:「甲方(即被告)不履行本合約條款時,乙方(即原告)得逕行取回所交付之機械,…」且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 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機器確為原告所有,而被告未依約履行交付買賣價金之義務,且無占有系爭機器之權源,核如前述。從而,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機器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 │ 物品(動產)名稱、數量 │ 備 註 │ ├──────────────┼────────────────┤ │電離子切割機(廠牌DAMA、機型│即本院執行處102年12月3日中院東民│ │Hyper Cut3100 P960)壹台 │執102司執辰字第60683號拍賣通知標│ │ │別3、編號1中之電離子切割機一台部│ │ │分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