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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告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靜律師
被告
干布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吉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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