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2號
- 原告
- 台灣藥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衍學
- 訴訟代理人
- 張耕豪律師
- 被告
- 鄭垂芳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臺灣藥協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原告之名稱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