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汝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