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黃威誠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全文貞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勵旭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莊琍婷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孟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 被告
- 佳里國際海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莊淑琴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崇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曉萍律師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