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簡名爵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游金桃
簡貴品
簡素貞
簡文雅
簡文琴
簡于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5,03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1,1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