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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被告
強鶴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顯慶
被告
林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陸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強鶴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強鶴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分別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及101年8月21日邀被告鄭顯慶、林桂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12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約定。被告強鶴公司依前開授信契約與保證書於㈠101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225萬元、7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17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17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12%計息(目前合計年率3.5%),嗣後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㈡102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210萬元、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8月23日起至103年8月22日,依年金法,於每月2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月計付,210萬元部分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613%計息(目前合計年率3.5%),90萬元部分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13%計息(目前合計年率3.6%),㈢102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80萬元、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9月17日起至103年1月15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17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月計付,280萬元部分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613%計息(目前合計年率3.5%),120萬元部分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13%計息(目前合計年率3.6%),嗣後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且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條約定,立約人未依約履行所負之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強鶴公司自103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攤付本息,依據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現尚積欠本金799萬6千2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收回明細表附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編號│   本  金   │ 利  率 │ 積欠利息起迄日 │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附表「│
│    │ (新台幣) │        │                │利率」欄所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附表「利率」│
│    │            │        │                │欄所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1  │1,327,275元 │3.50%  │自民國103年1月17│自民國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  │  442,419元 │3.50%  │自民國103年1月17│自民國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3  │ 1,867,472元│3.50%  │自民國103年1月28│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4  │  800,434元 │3.60%  │自民國103年1月28│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5  │2,490,944元 │3.50%  │自民國103年1月28│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6  │1,067,686元 │3.60%  │自民國103年1月28│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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