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仁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漢唐
- 原告
- 利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士銘律師
- 被告
-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世偉
- 被告
- 洪原靖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茲命兩造應依本院103年6月5日審理期日所協調確認之結果,遵期配合履行:各自推派4人以上代表(共分四組進行以節省時間),於103年6月20日上午9點30分,至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弄00號本件爭議物品存放處,就原告103年5月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所附之附表一、附表二之內容真正,及是否與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之物品內容相符等有爭執事項,共同進行會勘確認,並將共同會勘結果陳報法院。如有違反,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第1項規定予以審酌處理(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