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鐵木真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宗賢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意君
張銀如
張陳美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