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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
鐵木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宗賢
被上訴人
張意君

      張銀如

      張陳美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於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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