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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被   告
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誌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炎隆
林永芳
邱錦標
林學政
黃錦煌
盧勝利
黃龍泉
林資倫
林資晏
陳松鶴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9月22日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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