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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告
蔡婌眞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告
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正仁
訴訟代理人
謝仲毅
被告
林淑貞
被告
王淑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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