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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告
黃志人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告
高登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郎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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