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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楊忠雄

      蔡易道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之裁判,應以他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404 號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所確認被告與訴外人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借貸關係所發生或賸餘之抵押債權額為據,遂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被告陳報該訴訟已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再經本院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40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858 號民事裁定,堪認該訴訟已終結無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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