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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勝育
即被告
黃建智即新大發商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孟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63,548元

(計算式:17,963,548+600,000=18,563,548),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63,124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9,750元,尚不足新

台幣25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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