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勝育
- 即被告
- 黃建智即新大發商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慶松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孟蓁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63,548元
(計算式:17,963,548+600,000=18,563,548),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63,124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9,750元,尚不足新
台幣25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