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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 上訴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上 訴 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景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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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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