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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原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公司)
原名: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久大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興國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參 加 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期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吳涵晴律師
陳宣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
被   告 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瓷基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薩穆爾
被   告 林修弘
曾明棋
曾清標
被告兼上二
人訴訟代理 曾明煌
人           戶)(退件)
追加被告  邱仕謙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曾明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案件審理中。而曾明煌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涉及其他共同被告責任有無之認定,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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