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家瑜

抗告人
財團法人證卷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陳宣任律師

原告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列抗告人即參

加人對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第一審裁定

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