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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8,045元,應徵裁判費126,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6,68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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