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吳涵晴律師
- 被告
-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川
- 被告
- 邦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川
- 被告
- 林秦葦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被告
- 洪千惠
- 被告
- 林庭安
- 被告
- 林清榮
- 被告
- 曾士祈 (已更名為曾定岳)
- 被告
- 黃淑宜
- 被告
- 蕭子誼
-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任堯律師
- 被告
- 蔡明恭
- 被告
- 陳國耀
- 被告
- 單良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被告
-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福
- 被告
- 古彩蓉
- 被告
- 曾耀田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被告
- 林耿宏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佳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博戎律師
- 被告
- 寄生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洲
- 被告
- 黃巧如
- 被告
- 李 成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宏文律師
- 被告
- 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翰
- 被告
- 盧守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幸大智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雅婷律師
- 被告
-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智
- 法定代理人
- 之 1
- 被告
- 黃祥穎
- 被告
- 曹永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吟蘋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學能律師
- 被告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賴冠仲
- 被告
- 成德潤
- 被告
- 曾棟鋆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瑞彬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憲瑋律師
- 被告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周建宏
- 被告
- 葉冠妏
- 被告
- 許文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佳政律師
楊敬先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成德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
2
曾棟鋆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
(以下空白)
附表二: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住同上
被 告 成德潤 住同上
曾棟鋆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憲瑋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1樓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