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黃明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至86-ND-00185│140│1404│ ││ │ │35-0 │4 │000 │ │├──┼───────────────┼──────────────┼───┼────┼───┤│0002│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至91-ND-00244│83 │8300│ ││ │ │96-4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