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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90號

聲請人
里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比菲多醱酵股份│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103年2月5日 │1,409,884元 │JN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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