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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固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32元。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252,017元,此觀上訴人之民國105年2月5日民事上訴狀即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扣除上訴人前揭繳納之29,832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29元(計算式:

35,061-29,832=5,2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

判費5,22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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