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訴訟代理人
- 黃映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固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32元。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252,017元,此觀上訴人之民國105年2月5日民事上訴狀即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扣除上訴人前揭繳納之29,832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29元(計算式:
35,061-29,832=5,2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
判費5,22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