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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保險 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固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32元。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252,017元,此觀上訴人之民國105年2月5日民事上訴狀即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扣除上訴人前揭繳納之29,832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29元(計算式: 35,061-29,832=5,2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5,22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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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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