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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

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

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

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

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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