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張楊綉琴即張南興商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嚴昭碧即永業商行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