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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瑞蘭徐右家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張楊綉琴即張南興商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嚴昭碧即永業商行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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