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 再審原告
- 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 再審被告
- 好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黎麗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
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是
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再審原告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好美國際旅行社
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