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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李婉玉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再審被告
好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黎麗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

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是

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再審原告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好美國際旅行社

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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