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
-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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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慧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秋茂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之標準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 年度勞簡上字第6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65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