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美蒼林慧欣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力沙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秋茂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之標準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 年度勞簡上字第6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65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