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正間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103 號給付退休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
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
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
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
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
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 萬3,536 元,上訴裁判費為3
萬2,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