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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告
黃睿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婷婕律師
被告
康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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