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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 上訴人
    周宛儀蔡文玲
  • 被上訴人
    巨啟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宏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周宛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文玲 被上訴人  巨啟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被上訴人  周宏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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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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