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周宛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文玲 被上訴人 巨啟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被上訴人 周宏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