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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佶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騰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佑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1,296元(計算式:6,862,808元+34,415元×11個月+34,415元÷30×12+16,157元=7,271,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6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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