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宋國豪
- 訴訟代理人
- 蕭立俊律師
- 被告
-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勇
- 訴訟代理人
- 黃盈智
- 被告
- 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彥士
- 訴訟代理人
-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就下列事項提出確認:
㈠104年4月7日答辯二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第4頁表示,原告在102年6月間完全康復,其證據為何?
㈡就原告請求因被告未配置充足施工人員,亦未依規定提供安全設備,致發生系爭職業災害事故,被告金伸豐公司顯有過失等情,被告就此之意見為何?
三、本院另就下列事項函詢相關機關,並請兩造於庭前閱卷並表示意見:
㈠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惠予提供原告宋國豪於民國102年8月16日及102年9月6日申請傷病給付時,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及貴局審核之相關資料影本,均惠予檢送本院供參。
㈡再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請惠予查明自102年4月迄今,有無受理原告宋國豪(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及被告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勞資爭議調解?如有,請惠予檢送相關全部資料供參。(註明:本院前已函詢102年9、10月間之資料,經貴局函覆無相關紀錄,本院仍認有查詢必要,請再惠予查明)。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