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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告
高信雄
原告
王聖元
原告
林春良
原告
李淑燕
原告
王莉靜
原告
林振聲
原告
洪文森
原告
吳雅鳳
原告
曹素貞
原告
田國憲
原告
廖期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告
元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2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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