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楊錫宗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璧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煊杰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参萬肆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金額漏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