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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告
楊錫宗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告
璧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煊杰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参萬肆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金額漏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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