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原告
- 楊錫宗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被告
- 璧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煊杰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参萬肆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金額漏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