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
- 原告
- 許恢元
- 訴訟代理人
- 侯志翔律師
- 被告
- 吉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金龍
- 被告
- 長欣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鐘育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聰
上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1.原告有無請求工資補償及其金額?2.並依本院先前通知,陳報原告之學經歷、名下財產等資力情形。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