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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曹宗鼎林慶郎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新東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彩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清仁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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