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蔣蕙曼(原名張蘭芝)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