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蔣蕙曼(原名張蘭芝)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琪雅律師
- 被告
-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學釗
- 被告
-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秉威
- 被告
-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泓展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