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王宣予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被 告 弘森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僅具狀稱撤回訴狀,會重新寄一份新的訴狀等語,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