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 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即原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富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玲間,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75號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8,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