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王宣予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