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王宣予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王宣予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青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