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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告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被告
劉長鑫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訊問證人劉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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