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劉長鑫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訊問證人劉建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