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蔡肇源
- 相對人
- 精協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精協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逾期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肇源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經選任為精協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其後聲請人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遂於103年5月20日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848號裁定准自103年4月13日起展期至103年10月12日止完結清算等情,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聲字第848號卷宗核閱無訛。惟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惟聲請人依法應於100年10月14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聲請人遲至103年5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有民事聲請狀附於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48號卷宗足按(參見該聲請狀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堪認聲請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聲請人遲至103年5月20日始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逾期長達2年餘,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第113條規定,裁罰1萬5000元。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