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5號受 罰 人 即聲請人 蔣文煌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文煌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 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及第11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幅興企業有限公司經其股東臨時會議,於民國102年 10月31日決議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並於同日就任,此有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92號呈報清算人 案卷可查;然而,受罰人乃遲至103年4月8日始向本院聲報 清算就任等情,亦有呈報清算人事件中受罰人所提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3年4月8日收件章戳)附於上開案卷 可參,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