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代 理 人 謝萬生律師 相 對 人 吳政衛 代 理 人 周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裕唐投資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