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 當事人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吳政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代 理 人 謝萬生律師 相 對 人 吳政衛 代 理 人 周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裕唐投資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