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債 權 人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凰 聲請對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22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