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念庭實業有限公司、蔡孟修、陳慧如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念庭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念庭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