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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3號

債權人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釋明其與狀附證據之關連及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零壹佰壹拾玖元之計算方式。」,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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