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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44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曾美

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連帶清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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